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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http://www.cixi.gov.cn 2010年06月09日

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2年926日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全称为:CIXI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缩写为:CXNIA)。

  第二条 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由本市各界无党派知识分子人士为主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服务性、联谊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宣传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各界党外知识分子特别是无党派知识分子之间的联谊、交流和合作,把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更好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吸纳镇(街道)知联会、行业知联会、相关社团组织为团体会员,并开展联谊活动和业务联系。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经常性地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等,推动成员之间交流研讨、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调研建言。积极支持会员为慈溪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组织会员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查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社会服务。积极引导会员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会员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联谊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联络活动,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加强会员与海内外知识分子及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举荐人才。发现和推荐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并积极发挥会的优势,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慈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服务会员。关心会员和无党派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支持会员开展讲学、办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外引内联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意愿,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或社团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党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可申请加入:

  (一)个人会员要求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业绩突出,在所从事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人士。发展对象以已作政治安排、实职安排、社会安排及各界优秀的无党派人士为主,以中心城区为主要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的基层知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业知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中共党员。个人会员增加每年控制一定数额。

  (二)团体会员为镇(街道)知联会、行业知联会及由一定会员规模的其他基层知联会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占有相当比例的社团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会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会的文件资料,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团体会员以团体名义参加会员大会,其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并对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与本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密切联系社会各界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义务:

  1.组织成员名册、组织章程等交本会备案;

  2.执行本会有关团体会员的相关决议决定;

  3.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完成联合开展业务所约定的任务;

  5.与本会交流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退会:

  1.党委和政府部门中从事知识分子工作的会员,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相关职责时,宜退出本会;

  2.非根据知联会要求,无党派会员加入党派组织后,应退出本会;

  3.工作调离本市的,应退出本会;

  4.有代表性因素的会员,失去代表性时,一般要求退出本会;

  5.个人会员自动要求退出本会,应提出申请;

  6.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团体会员退会:

  1.由团体名义提出申请;

  2.团体会员以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组织性质发生变化时,应退出本会;

  3.团体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视为自动退会。

  上述规定,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登记。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登记制度。一般每五年为一届,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重新登记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作重新登记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若延期重新登记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愿退出本会的,可以不再重新登记;符合退会条件的,一般不再作重新登记;编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会员,已经或即将退休的,一般不再作重新登记。经重新登记并经理事会通过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成为下一届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根据重新登记会员的情况,会员大会分别按届别和序数命名。本会自组建开始为第一届,以后按重新登记会员次数分别延递为第二届、第三届……。同一届内先后召开的会员大会按序数命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重新登记年份可增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重新登记的届次相同,一般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候选人由前一届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交会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需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机构设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十)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理事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会议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二)领导本会秘书处工作;

  (三)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研究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必要时,可以召开会长扩大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如工作特殊需要,经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批准可适当超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一般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党派工商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小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系会员开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教育宣传等各线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和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会歌等会的标识,由理事会提出审议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徽、会歌的知识产权属本会所有,未经本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和其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慈溪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审议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慈溪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慈溪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慈溪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9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一次修改经20092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二次修改经20129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慈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2年926日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全称为:CIXI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缩写为:CXNIA)。

  第二条 慈溪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由本市各界无党派知识分子人士为主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服务性、联谊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宣传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各界党外知识分子特别是无党派知识分子之间的联谊、交流和合作,把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更好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吸纳镇(街道)知联会、行业知联会、相关社团组织为团体会员,并开展联谊活动和业务联系。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经常性地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等,推动成员之间交流研讨、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调研建言。积极支持会员为慈溪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组织会员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查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社会服务。积极引导会员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会员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联谊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联络活动,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加强会员与海内外知识分子及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举荐人才。发现和推荐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并积极发挥会的优势,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慈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服务会员。关心会员和无党派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支持会员开展讲学、办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外引内联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意愿,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或社团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党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可申请加入:

  (一)个人会员要求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业绩突出,在所从事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人士。发展对象以已作政治安排、实职安排、社会安排及各界优秀的无党派人士为主,以中心城区为主要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的基层知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业知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中共党员。个人会员增加每年控制一定数额。

  (二)团体会员为镇(街道)知联会、行业知联会及由一定会员规模的其他基层知联会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占有相当比例的社团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会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会的文件资料,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团体会员以团体名义参加会员大会,其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并对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与本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密切联系社会各界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义务:

  1.组织成员名册、组织章程等交本会备案;

  2.执行本会有关团体会员的相关决议决定;

  3.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完成联合开展业务所约定的任务;

  5.与本会交流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退会:

  1.党委和政府部门中从事知识分子工作的会员,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相关职责时,宜退出本会;

  2.非根据知联会要求,无党派会员加入党派组织后,应退出本会;

  3.工作调离本市的,应退出本会;

  4.有代表性因素的会员,失去代表性时,一般要求退出本会;

  5.个人会员自动要求退出本会,应提出申请;

  6.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团体会员退会:

  1.由团体名义提出申请;

  2.团体会员以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组织性质发生变化时,应退出本会;

  3.团体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视为自动退会。

  上述规定,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登记。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登记制度。一般每五年为一届,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重新登记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作重新登记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若延期重新登记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愿退出本会的,可以不再重新登记;符合退会条件的,一般不再作重新登记;编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会员,已经或即将退休的,一般不再作重新登记。经重新登记并经理事会通过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成为下一届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根据重新登记会员的情况,会员大会分别按届别和序数命名。本会自组建开始为第一届,以后按重新登记会员次数分别延递为第二届、第三届……。同一届内先后召开的会员大会按序数命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重新登记年份可增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重新登记的届次相同,一般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候选人由前一届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交会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需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机构设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十)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理事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会议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二)领导本会秘书处工作;

  (三)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研究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必要时,可以召开会长扩大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如工作特殊需要,经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批准可适当超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一般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慈溪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党派工商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小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系会员开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教育宣传等各线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和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会歌等会的标识,由理事会提出审议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徽、会歌的知识产权属本会所有,未经本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和其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慈溪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审议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慈溪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慈溪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慈溪市委统战部和慈溪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9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一次修改经20092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二次修改经20129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慈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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