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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及法律依据
http://www.cixi.gov.cn 2013年01月29日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三、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八、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十、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九、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二、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三、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八、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十、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九、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二、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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