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三、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八、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十、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九、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二、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三、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四、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五、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违法用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罚款。
2、法律依据:同上。
八、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十、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同上。
十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2、法律依据:同上。
十九、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1、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二、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修建、制作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
2、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