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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http://www.cixi.gov.cn 2013年01月29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局,大榭开发区民宗处,市级各民族宗教团体:


 

  《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认真修改,已正式定稿。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民宗委、市委统战部。


 

 


 

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一般是指各宗教按教义教规常规性举行的宗教活动以外,且活动规模较大,参加活动群众多,超出场所的容纳量的重大宗教活动。


 

  第五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有以下几类:


 

  (一)宗教教职人员晋升活动:佛教寺院的方丈升座,天主教的主教、神甫祝圣,基督教的牧师按立等;


 

  (二)重大庆典活动:佛教寺院主殿落成、佛像开光,基督教、天主教教堂落成、开堂等;


 

  (三)重大纪念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建寺、建堂(复堂)逢十逢百周年纪念等;


 

  (四)跨省、地、市(县)区的宗教活动;


 

  (五)涉外宗教活动;


 

  (六)其他重大宗教活动。


 

  第六条  组织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必须经过审批,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举办日的 30 天前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条  市级以上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程序:


 

  (一)场所管理组织到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领取《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表》;


 

  (二)场所管理组织按《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表》的要求填写情况,报送发表机关;


 

  (三)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需国家宗教事务部门或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逐级上报。


 

  第九条  大型宗教活动审核内容:


 

  (一)宗教活动的内容;


 

  (二)宗教活动的规模;


 

  (三)宗教活动的主持人;


 

  (四)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五)宗教活动的跨区域情况;


 

  (六)宗教活动的涉外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场所管理组织要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申请之日10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一)宗教活动内容不符合各教教义、教规的;


 

  (二)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规定邀请同意的;


 

  (三)宗教活动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宗教活动安全无保障的;


 

  (五)宗教活动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六)宗教活动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向组织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说明不同意或不同意上报的理由。


 

  宗教活动方案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后,组织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可以重新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或随意扩大活动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擅自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活动处罚。


 

  第十五条  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规定邀请以及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信教群众之间争论行为劝阻不力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表》由宁波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局,大榭开发区民宗处,市级各民族宗教团体:


 

  《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认真修改,已正式定稿。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民宗委、市委统战部。


 

 


 

宁波市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一般是指各宗教按教义教规常规性举行的宗教活动以外,且活动规模较大,参加活动群众多,超出场所的容纳量的重大宗教活动。


 

  第五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有以下几类:


 

  (一)宗教教职人员晋升活动:佛教寺院的方丈升座,天主教的主教、神甫祝圣,基督教的牧师按立等;


 

  (二)重大庆典活动:佛教寺院主殿落成、佛像开光,基督教、天主教教堂落成、开堂等;


 

  (三)重大纪念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建寺、建堂(复堂)逢十逢百周年纪念等;


 

  (四)跨省、地、市(县)区的宗教活动;


 

  (五)涉外宗教活动;


 

  (六)其他重大宗教活动。


 

  第六条  组织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必须经过审批,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举办日的 30 天前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条  市级以上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程序:


 

  (一)场所管理组织到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领取《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表》;


 

  (二)场所管理组织按《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表》的要求填写情况,报送发表机关;


 

  (三)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需国家宗教事务部门或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逐级上报。


 

  第九条  大型宗教活动审核内容:


 

  (一)宗教活动的内容;


 

  (二)宗教活动的规模;


 

  (三)宗教活动的主持人;


 

  (四)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五)宗教活动的跨区域情况;


 

  (六)宗教活动的涉外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场所管理组织要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申请之日10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一)宗教活动内容不符合各教教义、教规的;


 

  (二)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规定邀请同意的;


 

  (三)宗教活动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宗教活动安全无保障的;


 

  (五)宗教活动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六)宗教活动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向组织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说明不同意或不同意上报的理由。


 

  宗教活动方案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后,组织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可以重新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或随意扩大活动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擅自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活动处罚。


 

  第十五条  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规定邀请以及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信教群众之间争论行为劝阻不力的,由市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日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表》由宁波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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